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5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呂坤宗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5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書記官呂坤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