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8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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