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醫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上字第12號上訴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駁回在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