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59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押)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李怡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3月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3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