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甲○○
3樓被告 黃泓斌 即人愛醫院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新台幣12,187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