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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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字第18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鄧道隆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
二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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