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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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字第18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鄧道隆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
二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