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54號上訴人 王芳玲 列當事人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99,41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3,320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陳真真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