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 劉心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靜宜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100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900元,惟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依法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溢收之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之規定,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