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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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0號原告 陳珷誠
陳和鄉 陳集安 陳裕芳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陳阿善 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另陳報繼承系統表,並查明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
二、提出準備書狀詳載本件全體被告正確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