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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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 呂穆德 訴訟代理人 呂理正 被告 林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14,825元(即以原告主張剔除被告應受分配數額,而該額應改分配為原告取得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尚不足18,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8,9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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