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83號原告 吳宗洲
吳佳 原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被告 林衡達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陳鴻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昀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83號原告 吳宗洲
吳佳 原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被告 林衡達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陳鴻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