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玖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