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5號原告下營鄉上帝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丁福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羅惠珍 被告 楊隆志
曾上養即阿川 朱楊秀枝張秀娥 曾淑慧吳淑蓮 曾嘉林 曾秀夫 陳宏增 蔡永太 楊金盆 朱楊金杯 姜明霞 楊崑煌 張姜金洪宗 林洪 楊彩蓮 張國助 陳德宗劉錦雀 林昱宏 魏明雄 陳端 仁洪 陳秀鑾 陳端斌 沈正勇 侯素貞 陳德鏺 柯天送 曾進賢 洪寬曾金蓮 姜月娥 陳益紳 沈金輝 曾紀枝葉 曾世銘沈淑貞陳幸枝 洪文章 林蘇美麗 洪清田曾 陳美英 姜沈環 楊銀發 許姜品 楊林彩玉 楊銀謨 楊明輝 楊瑞龍 楊秀娥 楊秀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黃郁蘋 律師 鄭世賢 律師被告 沈坤 上訴訟代理人 林秀霞
許世烜律師黃郁蘋律師鄭世賢律師被告顏 林麗珠 訴訟代理人 顏樹旺
許世烜律師黃郁蘋律師鄭世賢律師被告 沈張笑 訴訟代理人 沈耿名
許世烜律師黃郁蘋律師鄭世賢律師被告 沈正仁 訴訟代理人許世烜律師
黃郁蘋律師被告 張姜瑞香 訴訟代理人 陳含春
許世烜律師黃郁蘋律師鄭世賢律師被告 許訓祥 訴訟代理人 許陳寶琴
許世烜律師黃郁蘋律師鄭世賢律師被告 顏潚堃 訴訟代理人 陳麗花
許世烜律師黃郁蘋律師鄭世賢律師被告 楊芳池 訴訟代理人鄭世賢律師被告 沈冠志
沈建良 沈俐廷 沈慧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下營鄉上帝廟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起訴,惟查,依原告提出之臺南縣政府寺廟登記證(見卷一第8頁)所示,下營上帝廟乃設立於康熙6年,按司法院民國37年院解字第3792號解釋,係屬民法總則施行法前所設立之祠堂寺廟,無須依新設法人之程序聲請法人登記而當然取得法人資格,是下營上帝廟依民法第2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以「下營鄉上帝廟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起訴,尚有未洽,應請原告補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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