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佩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周玉惠 被告 蔡金城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1年度上易字第73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4,349,000(下同)元,及自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事實上陳述,如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提出書面陳述略稱:本件民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被告並未侵占佩揚公司之款項,被告自無任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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