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9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董忠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993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18│││78,501元│月5日起│8月31日止│.73計算│││├───────┼──────┼───────┤│││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月1日起││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19│││8,550元│月5日起│8月31日止│.98計算│││├───────┼──────┼───────┤│││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月1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