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廣林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08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39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李廣林在本院並未提出何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其上訴意旨所述無竊盜故意云云,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又被告以其家庭因素、經濟狀況等情請求從輕,然本院審酌被告 素行 、犯罪之動機、手段及所致損害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適當,是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