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鍾涓華鍾華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陸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起算日│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112,830元│自民國105年2月1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15計│││││算之利息│├──┼─────┼───────────┼──────────┤│002│62,574元│自民國105年2月1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003│75,355元│自民國105年2月1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4│110,252元│自民國105年2月18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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