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琮其原名陳征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琮其(原名陳征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事項。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琮其(原名陳征輝)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9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45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9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考受刑人犯罪情節,認仍有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