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更(一)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一)字第74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雲被告蘇佳宸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97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