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聲字第14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宋有祥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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