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382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俊生 等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4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382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俊生 等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4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