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嘉斌律師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㈠㈡㈢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 黃義倫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167號審理中)、 林金富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製造,於民國95年9月間某日,得知友人 鍾緒 年(另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能夠自藥品中提煉麻黃素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後,遂與 鍾緒年 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黃義倫提議並供給資金、監督製程,推由甲○○、林金富先至臺北市○○○路某化學器材店購買原料,再由甲○○、林金富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108號5樓、桃園縣○○鄉○○路○○○巷○弄○號,委請鍾緒年指導甲基安非他命製程而進行試驗,並自95年11月20日起,又移至林金富承租之桃園縣○○鄉○○路○○○號租屋處內,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曾建中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為求能償還積欠甲○○之債務,在甲○○之慫恿,並經由黃義倫首肯後,亦於95年11月20日與甲○○、林金富及黃義倫形成共同製造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加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動,參與清洗用具、打掃、搬運原料等工作。甲○○等人並製造出如附表一編號㈠㈡㈢所示毒品(尚未賣出或轉讓即被查獲)。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接獲情資,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指揮通訊監察,並派員現場勘查,發現製毒事證明確,遂報請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共同指揮逕行搜索,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於95年11月23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號,查獲林金富、甲○○及曾建中正進行製毒流程,並扣得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物等物,另於同日晚間7時30分許,經警方持拘票在桃園縣○○鄉○○路○○○巷○弄○號,查獲黃義倫,並扣得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且經證人黃義倫、林金富、曾建中、鍾緒年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96年度訴字第
715號案件審理時證述甚詳(見偵查卷第8-9、379-380;12-15、122-124、158-160、162、379-380;22-24、
122、124、165-166、169、311-313、316-319;339-
340、358-359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1-13、28-29、66-8
0;13-15、29、43-53頁,本院訴字卷二第83-84;81-8
3、85-86、88-89;84-86、88;4-25、42-44頁),並有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1月15日刑鑑字第0960006063號函檢送臺北縣查獲黃義倫等製毒案現場勘查報告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71-99、178-291頁,見本院卷二第32-37頁),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㈢㈣㈤㈥所示之物,含有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或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中間產物等情(詳如附表二編號㈡㈢㈣㈤㈥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12月22日刑鑑字第0950177395號鑑定書附卷足憑(見偵查卷第258-261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甲○○製造第二級毒品後之持有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與黃義倫、林金富、曾建中、鍾緒年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甲○○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基於反覆實行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動機、目的、參與犯行之程度、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尚未流出市面即為警查獲,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偵查檢察官及蒞庭檢察官固分別就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0年、13年,惟本院審酌被告上開犯罪情節、次數、犯後態度及前揭各情,認上開求刑尚有未洽,而應以主文所示之刑為妥適,附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㈠㈡㈢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屬共犯林金富、鍾緒年所有(詳如附表二、三所示),並係供被告製造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見本院訴緝字卷第103頁),且據證人林金富證述甚詳(見本院訴字卷二第74-75頁),爰按共犯連帶沒收理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行動電話等物,並無證據證明供前揭犯罪之用,又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五、另公訴意旨雖請求依刑法第90條第1項命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惟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雖曾有妨害自由、傷害前科,然均與本件製造毒品案件不同,尚難遽認其等確有犯罪之習慣,且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認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應認足收遏止並矯治其犯罪行為之效果,尚無令被告於刑前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不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沒收物│備註│├──┼─────────────┼──────────┤│㈠│甲基安非他命,淨重82.88公│內政部刑事警察局95年│││克,鑑定用罄0.8公克,驗餘│12月22日刑鑑字第0950│││淨重82.08公克。│177395號鑑定書。│├──┼─────────────┼──────────┤│㈡│液態麻黃素(檢出甲基安非他│同上。│││成分),淨重3969.49公克,││││鑑定用罄45.95公克,驗餘淨││││重3923.54公克。││├──┼─────────────┼──────────┤│㈢│蒸餾瓶所裝載之紅色液體(檢│同上。│││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3165.06公克,鑑定用罄12.3││││3公克,驗餘淨重3152.73公││││克。││└──┴─────────────┴──────────┘附表二┌──┬──────────┬───────────┬────┐│編號│沒收物│數量│所有人│├──┼──────────┼───────────┼────┤│㈠│裝盛如附表一編號㈠㈡│外包裝袋3個、玻璃罐2│林金富│││㈢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個、蒸餾瓶3個(已與毒││││外包裝袋、玻璃罐、蒸│品可分開秤重)││││餾瓶│││├──┼──────────┼───────────┼────┤│㈡│麻黃素黃色錠│118包(含有毒品先驅原│林金富││││料麻黃鹼)││├──┼──────────┼───────────┼────┤│㈢│液態麻黃素(未含有甲│3瓶(含有毒品先驅原料│林金富│││基安非他命)│麻黃鹼)││├──┼──────────┼───────────┼────┤│㈣│黃色結晶粉末│1包(含有毒品先驅原料│林金富││││麻黃鹼)││├──┼──────────┼───────────┼────┤│㈤│黃色粉末│1包(含有毒品先驅原料│林金富││││麻黃鹼)││├──┼──────────┼───────────┼────┤│㈥│蒸餾瓶(含紅色固體)│1瓶(含毒品先驅原料麻│林金富││││黃鹼、合成甲基安非他命│││││中間產物)││├──┼──────────┼───────────┼────┤│㈦│Acetone藥品(2瓶已│26瓶│林金富│││開)│││├──┼──────────┼───────────┼────┤│㈧│鹽酸(1瓶已開)│13瓶│林金富│├──┼──────────┼───────────┼────┤│㈨│EthyiAlcohol藥品(│22瓶│林金富│││1瓶已開)│││├──┼──────────┼───────────┼────┤│㈩│無水硫酸鎂│2瓶│林金富│├──┼──────────┼───────────┼────┤││氯化鈉Sodium│1瓶│林金富│││Chloride(已使用過)│││├──┼──────────┼───────────┼────┤││氫氧化鈉Sodium│37瓶│林金富│││Hydroxide(3空瓶)│││├──┼──────────┼───────────┼────┤││丙酮│4瓶│林金富│├──┼──────────┼───────────┼────┤││紅磷Phosphorus,Red│16瓶│林金富│││(1瓶已開)│││├──┼──────────┼───────────┼────┤││碘Iodine(1瓶已開)│21瓶│林金富│├──┼──────────┼───────────┼────┤││國光牌二行程機油│5瓶│林金富│├──┼──────────┼───────────┼────┤││香蕉水(1桶已使用)│4桶(淨重91.5公斤)│林金富│├──┼──────────┼───────────┼────┤││甲醇(1桶已使用)│5桶(淨重120公斤)│林金富│├──┼──────────┼───────────┼────┤││丙酮(1桶已使用)│5桶(淨重126公斤)│林金富│├──┼──────────┼───────────┼────┤││二甲苯(1桶已使用)│5桶(淨重126公斤)│林金富│├──┼──────────┼───────────┼────┤││甲苯│1桶│林金富│├──┼──────────┼───────────┼────┤││SOLO電子磅秤│1臺│林金富│├──┼──────────┼───────────┼────┤││塑膠容器(①含紅磷殘│①1個;②1個│林金富│││渣及湯匙②含碘殘渣)│││├──┼──────────┼───────────┼────┤││鐵盤(安非他命結晶用│2個│林金富│││)│││├──┼──────────┼───────────┼────┤││電子溫度計│1支│林金富│├──┼──────────┼───────────┼────┤││PH電子測試筆│2支│林金富│├──┼──────────┼───────────┼────┤││分裝袋│45個│林金富│├──┼──────────┼───────────┼────┤││濾紙│8盒│林金富│├──┼──────────┼───────────┼────┤││已使用過化學劑、機油│11瓶│林金富│││空瓶│││├──┼──────────┼───────────┼────┤││試管固定架│6組│林金富│├──┼──────────┼───────────┼────┤││加熱器│5臺│林金富│├──┼──────────┼───────────┼────┤││電磁爐│1臺│林金富│├──┼──────────┼───────────┼────┤││抽水馬達│1臺│林金富│├──┼──────────┼───────────┼────┤││吹風機│1臺│林金富│├──┼──────────┼───────────┼────┤││冷卻試管(含水管及3│4組│林金富│││個抽水器)│││├──┼──────────┼───────────┼────┤││製毒工具(含燒杯、蒸│1批│林金富│││餾瓶、鍋子、虹吸管、│││││過濾網)│││├──┼──────────┼───────────┼────┤││筆記本(製毒流程及開│2本│林金富│││銷明細)││鍾緒年│└──┴──────────┴───────────┴────┘附表三┌──┬──────┬───────────┬─────┐│編號│沒收物│數量│所有人│├──┼──────┼───────────┼─────┤│㈠│記事本│1本(內容含有碘、磷、│林金富││││ 小黃 等原料記載,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為2本)││├──┼──────┼───────────┼─────┤│㈡│記帳單│1張(內容記載原料、用│林金富││││具之支出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