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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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82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毛彥程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