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6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居留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6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居留事件,對於民國98年8月13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66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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