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謗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秀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