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己○○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冠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重吉
法官夏一峰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