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符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