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延長覊押期間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殺人案件,經原審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三款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覊押,而其覊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因而裁定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覊押二月,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其有固定住所、無逃亡之虞,且所涉殺人案已經依傷害致人於死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指摘原裁定不當。但傷害致人於死罪,仍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賴忠星法官張清埤法官林永茂法官陳世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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