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07號聲請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崴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第六行存單號碼「TLB320946」之記載,應更正為「TLB32049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