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彰化縣伸港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