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541號
上 訴 人 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丁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金河 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9,14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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