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林幸禧
訴訟代理人 楊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訴狀,如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所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或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即屬違背起訴之法定程式;審判長應
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次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
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
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本件給付保險金之訴,其起訴狀未依前開規定記
載,嗣後僅具狀表明先請求新台幣10萬元,但未陳明就其餘
額不另起訴請求,其後復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7日裁定命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依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尤應詳
載訴訟標的(根據何種保險契約第幾條約定?)及其原因事
實(何時發生何種保險契約第幾條約定之保險事故?保險事
故之名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
多少元?)等。診斷證明書或已發生保險事故之證明文件
影本各2件。何時根據何種保險契約第幾條約定向被告請
求理賠?並提出相關請求理賠及拒絕理賠之證明文件影本各
2件。請求被告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式及依據?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6規定,陳明逾新台幣10萬元以上之金額不
另起訴請求。」等事項,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9日送達原告
,此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原告迄今仍未依照該裁定意
旨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基此,本件原告之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
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