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小字第107號
原   告  杜拜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被   告  蔡宜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籍於高雄市鼓山區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且自全卷觀之,亦查無本院管轄地為債務
履行地之事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
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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