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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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小字第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温哲
複代理人   卓文
被   告  曾丞暉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瑞英
       曾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佳宏

歷審裁判

  • 員林簡易庭 102 年度 員小 字第 92 號裁定(102.05.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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