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小字第92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温哲 選複代理人 卓文 和被 告 曾丞暉 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瑞英 曾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