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60號聲請人 廖啟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德榮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依前訴訟所行之程序,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2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2日發生效力。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又 廖日旺 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本件再審聲請狀逕列其為聲請人,又未經其於具狀人處簽章,核屬贅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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