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8號
第223號第372號108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李蕙如
金寧強 郭怡芳 洪玫蘭 周憶亭 王婉萍 蘇力禾 劉懿真 被告 蒲念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案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0、92、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趙書郁法官蔡英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