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4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鄭劉秀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鄭金鍈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