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9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盛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言峰 相對人即債務人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迦澤美室內裝修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柯清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