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菊 、 鄭潤祥 、 謝明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爰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裁定正本關於裁判日期之記載,誤載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月日」,與原本不符,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裁定正本關於裁判日期之記載,有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劉清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高澄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