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六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法官呂安樂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