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七號
原告摩那園唱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一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其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