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О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 李勇助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