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芳建浪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藍進吉 即達正鐵工廠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叁仟貳佰肆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陳述 略稱: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起至同年五月止,陸續向原告訂購矽利康樓層板等建材貨物計新台幣伍拾柒萬叁仟貳佰肆拾柒元,原告均已依約交付貨物,惟被告積欠貨款延不清償,為此依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提出送貨單三張、工程單一張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送貨單三張、工程單一張以為證明,被告既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以為抗辯,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暨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財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