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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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471號抗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執事聲字第3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2年1月21日對於抗告人聲明異議所為處分,均廢棄。
異議及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97年9月17日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分97年度司執字第6374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為系爭63746號執行事件)辦理。 嗣伊 於100年9月6日具狀聲請追加執行時,已敘明係就原法院97年度司執助字第149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為系爭1495號執行事件;該事件係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0104號事件囑託執行)之全部執行標的追加併案執行。然系爭1495號執行事件於101年5月18日作成之分配表(下稱為系爭分配表)竟未將伊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於該分配表表別10、11、12、13、15、16列入普通債權分配,顯有違誤。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詎遭原法院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駁回;伊對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異議,復經原法院裁定駁回。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於97年9月17日以原法院97年度司執字第6374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後,另於100年9月6日提出民事追加執行聲請狀聲請追加執行標的乙節,有該聲請狀存於系爭6374
6號卷內可稽(見該執行卷第235頁至第240頁)。經核該書狀表列之追加執行標的(如後附件一所示),雖不包括系爭1495號執行事件系爭分配表中表別10、11、12、13、15、16之執行標的(如後附件二所示,下稱為系爭執行標的;分配表見系爭1495號執行卷㈥第99頁以下)。然該聲請狀既載明:「為聲請追加執行標的事:..債權人查得債務人另有如下表之不動產業為鈞院97年度司執助曜字第1495號執行拍賣中,懇請鈞院賜准債權人追加併案執行1495號『全部之執行標的』」等語;堪認抗告人主張:伊上開書狀之真意,乃在對系爭1495號執行事件全部執行標的聲請併案強制執行,並不以表列特定執行標的為限等語,尚非無據。再按強制執行法第5條既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實現之權利」、「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等語;可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有關執行之標的物尚非書狀強制應記載之事項至明。且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故強制執行法第33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59號裁定意旨參照)。則抗告人於聲請追加執行時,雖未將系爭執行標的逐一列明於書狀內,然其既於各標的分配前,亦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且經原法院併入前案即系爭1495號事件執行;則依強制執行法上述規定,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效力仍應及於作為債權總擔保之系爭執行標的無疑。從而抗告人主張:伊之執行債權應作為普通債權列入系爭執行標的拍賣所得分配等語,洵屬有據。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未審究上情,駁回抗告人請求更正系爭分配表之聲明異議,自有未洽。原裁定維持該處分,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亦有未合。抗告人指摘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之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及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發回原法院由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賴劍毅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馬佳瑩附件二┌────┬──────────────────────────────┐│表別│執行標的│├────┼──────────────────────────────┤│表10│桃園縣○○鄉○○○段下埔小段第1838-1、1839-3、1839-4、1839-5│││、1839-6、1840-1、1840-2地號土地│├────┼──────────────────────────────┤│表11│桃園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表12│桃園縣○○鄉○○○段○○○段000000000號建物│├────┼──────────────────────────────┤│表13│桃園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表15│桃園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表16│桃園縣○○鄉○○○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