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37號

原告 蔡純仁金瑩 廚具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鮑秀芬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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