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鮑秀芬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薛雅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鮑秀芬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