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137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駱瑞淇 債務人 潘宏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