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家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家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伍年。
理由受刑人徐家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初某日│103年05月17日│103年06月中旬│││至同年12月14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50號│偵字第18309、│偵字第18309、││││20391號、103年度│2039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111、│毒偵字第5111、││││5112號│5112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實││2423號│807號│807號││審├────┼────────┼────────┼────────┤││判決日期│104年01月22日│104年06月30日│104年06月3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決││1445號│807號│807號││├────┼────────┼────────┼────────┤││判決確定│104年05月21日│104年07月28日│104年07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07號判決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07月16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8309、│││││2039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111、│││││5112號│││├─┬────┼────────┼────────┼────────┤│最│法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實││807號││││審├────┼────────┼────────┼────────┤││判決日期│104年06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決││807號││││├────┼────────┼────────┼────────┤││判決確定│104年07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