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庚○○被告乙○○
甲○○戊○○丁○○丙○○己○○右當事人間因傷害附帶民訴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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