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1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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