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蔡堃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叁萬零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肆自民國10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向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萬元,惟債務人自100年12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嗣第三人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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